哥斯達黎加的國旗由兩條白色條紋、兩條藍色條紋和兩倍寬的中央紅色條紋組成。國旗於 1848 年 9 月 29 日採納,使用時沒有紋章,與州旗不同,州旗於 1906 年 11 月 27 日採納,只授權政府使用。
哥斯達黎加的國旗由兩條白色條紋、兩條藍色條紋和兩倍寬的中央紅色條紋組成。國旗於 1848 年 9 月 29 日採納,使用時沒有紋章,與州旗不同,州旗於 1906 年 11 月 27 日採納,只授權政府使用。
這些顏色代表哥斯達黎加人民的民族自豪感與民主精神,並反映出國家前瞻性的價值觀與和平哲學。國旗是重要的國家象徵,表達了哥斯達黎加人的價值觀 - 民主、和平與智慧。
國旗上的哥斯達黎加國徽由多種元素組成,每種元素都有其象徵意義:
這些象徵反映了民族精神、對民主的驕傲以及對進步的渴望。
危地馬拉於 1821 年 9 月 15 日宣佈獨立後,政府於 1823 年 5 月 10 日召開的省議會決定暫時採用中央有一顆紅星的白旗。
1823 年 8 月 21 日,中美洲聯省全國制憲大會授予新國一面國旗。國旗由三條橫紋組成,上下為藍色,中間為白色,上面刻有國徽。哥斯達黎加於 1824 年 3 月 6 日加入中美洲共和國時,採用了這面國旗。
1824 年 11 月 2 日,中美洲聯省國旗獲得批准,由藍、白、藍三條橫條構成,白色條紋中央為聯省國徽,下方藍色條紋中為哥斯達黎加國徽。
1840 年,國旗恢復在中央使用單一紋章,但條紋的順序發生了變化。現在藍色條紋位於中央,而兩條白色條紋則從上至下。這個版本的國旗只使用了兩年,直到 1842 年。
現在的三色旗和徽章的中央圖案出現在 1848 年 Jose Maria Castro 博士在位時。
當時的國旗是一面由五條條紋組成的三色旗,按以下順序橫放:中間是一條紅色條紋,寬度是其他條紋的兩倍,中間是兩條白色條紋,每條白色條紋後面是一條藍色條紋。共和國國徽繡在紅色條紋中央。
今年開始使用的現行國旗的概念和設計是由當時的國家元首 José María Castro Madríz 博士的夫人 Pacifica Fernández Orimuno 女士提出的,靈感來自法國的國旗.